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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04: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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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08〕140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处:

《吕梁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吕梁市市直机关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确保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廉洁、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符合《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省政府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可分为医疗照顾人员和一般人员。其中,享受医疗照顾人员范围参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保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1]5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市级全额预算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其他单位包括中央、省驻地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医疗补助的筹资水平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局与市财政局逐年核定。2008年的筹资标准暂按市级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筹集。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市级全额预算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直接拨入医保财政专户,其他单位随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缴纳,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统一缴入医保财政专户。

第八条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基础上且在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对个人自付部分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一般人员

1、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本人缴费工资的6倍以下部分再予补助90%。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等9种(暂开2种)大额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上个人负担部分补助40%。

3、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助。单位在职职工每年补助150元,退休人员每年补助200元。所补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二)医疗照顾人员

医疗照顾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因公负伤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第十条 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市医保中心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具体支付办法,并加强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医疗保险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切实抓好1996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煤炭部


关于切实抓好1996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煤炭部

19960101

煤安字(1996)第1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

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经过全煤炭战线共同努力奋斗,199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局面好转,死亡人数和

死亡率均较1994年下降。但发展不平衡,重大恶性事故未得到控制,安全生产任务依

然十分艰巨。为了巩固发展已取得的成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和重大、特大瓦斯

煤尘事故大幅度下降,现对1996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如下决定:

一、1996年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

”,进行综合治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煤炭行业有关安全法规,坚持依法办矿、依法治矿;

深化改革,理顺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

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促进防治重大事故工作和事故多发单位工作有较大起色。

2、奋斗目标

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1.4,奋斗目标1.0;国有地方煤矿:百

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5.0,奋斗目标4.5;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9.5

,奋斗目标9.0(全国煤矿1996年安全控制指标见附件);基本建设:万米死亡率

考核指标1.5,奋斗目标1.0;国有重点煤矿控制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瓦斯煤尘、水

灾、冒顶、坠罐、跑车、皮带着火等重大恶性事故;地质勘探、机械制造、火工厂消灭死

亡事故。

3、总体思路

继续坚持突出一个重点、搞好两个整顿、坚持三个原则、狠抓四个强化。即:突出防

治瓦斯煤尘、水灾等重大恶性事故的工作重点;搞好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两个整

顿;坚持安全生产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现场管理“三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不消除

隐患不生产,不落实措施不生产)的原则,坚持事故处理“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狠抓强

化现场管理、强化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强化培训教育。

通过以上措施,努力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发生,使煤矿安全生产实现稳定好转。

二、安全工作要点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

各产煤省(区、市)、地、市、县、乡的行政主要领导以及煤炭主管部门要切实行使

政府对煤矿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各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的局、矿长及其它各类所

有制煤矿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煤炭系统各级

领导必须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

、安全与改革的关系,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思

想松、管理松、纪律松和质量标准化滑坡的问题。

2、认真落实防治瓦斯煤尘、水灾、冒顶、坠罐、跑车、皮带着火等方面的管理和技

术措施,努力控制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煤炭系统从上到下要从领导、管理、装备等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坚决把瓦斯煤尘、水

灾、冒顶、坠罐、跑车、皮带着火等重大恶性事故控制住。尤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

瓦斯煤尘重大恶性事故控制住。全国各类所有制的煤矿必须坚决执行煤炭工业部颁发的有

关安全生产的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指令,落实防治瓦斯煤尘事故的三个“十条”规定

,按照各省(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各矿务局制定的实施细则,编制防治瓦斯煤尘灾害

的年度计划。围绕控制重大、特大瓦斯煤尘事故,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落实好十项管

理制度。

五个方面的工作是:

矿井通风系统尤其是采区通风系统必须做到合理、安全、可靠,保证生产所需的风量

;有条件的矿井尽可能实现分区通风;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最大限度减少角联通风;

最大限度减少通风阻力;发生灾变后能快速有效地进行风量调节及局部反风;最大限度地

减少入风排风之间平面交叉。

加强生产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及设备设施管理。在技术管理上,

要保证施工设计严格遵循《煤矿安全规程》。安监部门要对施工设计的审批和施工过程进

行严格监督管理。要依靠科技进步,继续推广使用好四项通风安全装备。

搞好瓦斯抽放及利用。各省(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各矿务局都要制订1996年

到2000年的抽放规划。1996年瓦斯抽放量要达到6.2亿立方米。逐步解决设备

利用率低,漏风大,浓度低,钻机、钻具落后,抽放效率低等问题。

加强防突工作。全面落实部贵州防突会议精神,认真执行新的防突细则,保障防突措

施全面落实。

搞好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把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纳入矿井质量标准化,一起检查

、验收,进一步提高达标矿井比例。

十项制度是:

严格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瓦斯报表审批制度、巷道贯通及盲巷管

理制度、瓦斯排放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安全装备管理制度、瓦斯抽放管理制度、防

灭火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要保证以上工作的落实,关键是保证投入,重申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炭工业部《

关于保证治理瓦斯煤尘所需资金费用的通知》要求,保证吨煤不少于一元钱的资金,专项

用于“一通三防”的治理。

3、强化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要继续坚持安全目标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奖罚等方面都要做到层层落实;要发

挥各种隶属关系的煤炭企业主管部门以及生产、基建、制造、火工、地质勘探、科教等专

业职能部门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的作用;企业要发挥分管副职的领导作用和业务部门作用

,全面落实业务保安责任制和职工自主保安责任制,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

理;各煤炭企业都要有配套的安全管理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全面推广结构工资制,要使

职工的工资、奖金分配与安全、质量紧密挂钩,以保证安全责任制得到落实。

4、建立健全煤炭行业安全监察体系,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督检查的力度

各产煤的省(区、市)、地、市、县煤炭管理部门以及军办矿、劳改矿的主管部门都

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其中各省(区、市)煤炭主管部门要设置安监局,并且要

由同级副职担任或兼任安监局长;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各类专业人员,对煤矿

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察;加强安监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监察工作质

量,逐步实现安监人员资格证制度;各级安监部门不仅要行使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监察职能

,而且要行使对行业安全的规划、协调、服务等职能以及对事故的调度、调查工作。按《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煤炭部已任命了两批煤炭工业安全监督员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

5、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是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坚决制止“三违”。二是严格监督检查,坚持现场管理“三

不生产原则”。各级领导和各业务职能部门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抓安全管理;

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下井检查制度;领导干部和业务保安职能部门坚持现场

安全办公制度,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对于作风浮飘、长时间不下井,严重

官僚主义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局矿长,要严肃处理。三是全面开展安全评估活动,坚持

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局矿长责任制,要定期召开安全办

公会议,使排查工作做到隐患清楚、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

实。隐患排查的项目负责人对事故排查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直至隐患消除。四是严格执

行质量标准。基建和生产矿井以及地面工厂都要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坚持在动态情况下

检查验收,完善和发挥经济利益机制对质量标准化的保障作用。

6、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继续贯彻“强制培训,分级管理,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指导思想。各级安监部门

要把安全培训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所辖煤

矿和安全培训中心落实安全培训计划情况和考核发证工作。要贯彻国务院两个行政法规和

部“关于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抓紧搞好有关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部继续组织国有重点煤矿矿长培训班,今年要培训1000名矿级领导干部、1000

名安监人员、200名安培中心教师、200名矿山救护队员及一批“一通三防”管理干

部。重点安培中心要培训职工4.8万人。要在全国开展“一通三防”知识竞赛,继续组

织好地方煤矿矿长及煤炭局局长培训班。达标的标准化安全培训中心和标准化试验室,今

年分别新增5个和10个。

7、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办矿,依法治矿

全国煤矿要深入贯彻《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依法进行安全整改。要广

泛开展《小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暂行规定》、《矿

井防灭火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综合防尘标准和检查评定办法》、《矿

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煤炭职工遵纪守法意识。

8、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能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继续贯彻执行《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全今年完成全国救护支队组建

工作,作到合理布点,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形成自上而下的矿山救护体系;逐步实现矿

山救护队员服役合同制;实行救护有偿服务制度;加强矿山救护队的队伍素质建设和装备

建设,开展矿山救护队安全预防检查活动,把救护队建成抢险救灾、安全监察、安全装备

检测等多功能的队伍。

9、搞好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的清理整顿,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以及煤炭部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继续搞好矿办小井和

乡镇煤矿清理整顿工作。

(1)矿办小井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理顺关系。矿务局、矿办的小井,局、矿长及小

井矿(井)长为安全第一责任者。

(2)矿务局安监部门要对矿办小井实行统一的安全监察,并要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

业务保安。

(3)各产煤省(区、市)、地、市、县煤炭管理部门都必须有专人抓乡镇煤矿安全

监督检查。

(4)对危及大矿安全生产以及非法私开的乡镇煤矿要坚决取缔;对合法开采、且具

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引导其走正规办矿的道路;对暂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的,

要限期整顿。

(5)各乡镇煤矿的主管单位要保证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逐步改善乡镇煤矿

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五消灭”,促进安全状况的改善。

10、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研攻关,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要努力提高煤矿的技术装备水平,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做到新帐不欠,老

帐逐步补还。要在全面普及推广已经成熟的各项安全技术成果的同时,组织科研部门抓好

重大安全技术调研攻关工作。要尽快提出综放工作的安全措施办法,并要解决好防治瓦斯

、火等灾害尚存在的一些重大技术难题,重点解决低透气性煤层瓦斯抽放率低的问题、瓦

斯突出预测预报问题、安全监测传感元件不稳定和寿命短的问题、制氮技术落后问题以及

搞好全面罩正压氧气呼吸器的引进消化等,使防治瓦斯、火灾等技术水平有新的提高。

附件:1996年全国煤矿安全控制指标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建设部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 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六条 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 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景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 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十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一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其他房屋的买卖和房地产权属登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建设部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