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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18:40: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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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2]第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无照经营)的问题日益突出。无照经营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朱容基总理关于“打击无照经营,从源头上遏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发生”的重要指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于去年在全国开展了治理整顿无照经营的专项行动。据统计,在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清理取缔无照经营的专项行动。据统计,在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清理取缔无照经营100多万户,无照经营活动蔓延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市场经济秩序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但由于社会、经济等多种原因以及无照经营隐蔽性大、流动性强,歇反复、难管理的特点,今年以来,无照经营活动又开始回潮,有的行业中无照经营活动又呈蔓延趋势。在一些地方,因无照经营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损失。为了巩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成果,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八月上旬开始利用三个月的时间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缔无照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此次清理取缔工作。要坚决打击无照经营,遏制住无照经营回潮和反弹的势头,使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照经营活动明显减少,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以适应加入WTO后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

二、取缔无照经营的范围

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办理工商登记而未经批准和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已经有关部门审批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无效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承借、购买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严格依法查处各类无照经营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要做到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对以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应分别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不以上述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分别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的清理取缔无照经营活动。此外,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主要是:(1)配合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国家明令禁止或者被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小煤矿、小炼油、小造纸、小水泥、小化肥等违法经营活动;(2)配合卫生、医药部门查处和取缔涉及从事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制售伪劣食品、伪劣药品和伪劣医疗器械


二OO二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防总关于认真贯彻回副总理重要批示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国家防总关于认真贯彻回副总理重要批示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

国汛电〖2003〗 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水利部各流域机构:
8月1日,回良玉副总理在中央气象台《重要天气公报》(第90期)上批示:“近期,黄河、嫩江、松花江流域出现强降雨天气,防汛抗洪形势不容乐观,南方大部地区持续高温少雨,旱情急剧发展。目前正时三伏,并处在主汛期,国家防总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都要密切监测雨情、水情、汛情和旱情,切实完善防汛、抗旱预案,继续落实责任,积极主动采取应对措施,既要抓好防汛抗洪,又要抓好抗旱工作,还要做好救灾,真正以防汛抗旱救灾的成效,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回副总理的批示精神,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目前,全国仍处在防汛的关键时期,暴雨洪水随时可能发生,一些地区的旱情发展迅速,防汛抗旱形势依然严峻。各地要加强监测预报,密切掌握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加强会商和分析,加强指挥,科学调度,正确决策。要进一步完善各项防汛抗旱预案,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提早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及时解决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以防洪保安全、抗旱保用水的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二OO三年八月一日


关于2008年意大利法经济学年会与野马的对话

龙城飞将


  野马参加了2008年意大利法经济学年会感觉深受打击,感慨良多 。我在他的博文下留言,遂有我俩之间的一些对话,现在将它记录下来。

  野马感觉深受打击原因有三:其一、意大利的法经济学已经进入本土化实证研究阶段。其二、意大利的法经济学年会坚持用英语交流。其三、他们数学模型用得好。他的结论是,“人生其实很短暂”,意大利的法经济学家们“把为学术研究和兴趣作为第一位,而不是考虑很多功利的目的,和他们相比我很汗颜,他们的这种精神难道我不需要学习吗?”

  对野马的感慨,笔者完全理解。

  笔者认为,中国的法经济学之所以没有进入到本土化研究阶段,原因在于研究者们还没有从根本上理解何为法经济学。尽管他们介绍法经济学的文献已经是汗牛充栋,但实质上并没有真正理解它。我见过这样一篇文章,一个博导和一位博士生,煞有介事地向人们介绍法经济学,但自己却连法经济学或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没搞清,读过他们的文章,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猪肉+牛肉=猪肉。

  实质上,法经济学并不神秘,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问题。把握了这个原则,对法经济学就不那么难以理解了 。

  至于用于交流的语言,我认为英语好,便于国际间交流,固然是好事。英语不那么好也不影响在中国的研究者们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问题。并不是英语好才能进行研究,英语不好就不能进行研究。换句话说就是只要中文好就能够在中国进行法的经济学研究,英语好则便于国际交流,把中国的研究成果交流到国外,把国外最新的研究成果介绍到国内。

  法经济学的本质是用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问题,包括法律问题、法理问题、具体案例问题、司法过程、立法、行政执法、公民守法问题等,这就决定它所使用的工具是经济学工具,可以说它的核心工具是成本——效用分析。

  现代经济学有一个倾向,这就是大量地使用数学工具。由真实的初等数学到后来的高等数学,由微积分到线性代数,由博弈论到其它更新型的数学方法。这与其所研究的对象及研究体系、传统有关系。是不是一定数学好才能学好经济学,答案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肯定的角度来说,数学好的人,建立一些模型,别人看不懂,容易得到学术霸主的地位。但有些人是只建立了模型,实际上无法求解,有些人是有模型有解客观现实的发展总是与之愿望相违背,所以数学越用得高深亦有很大比例预测与分析不准确。所以在搞实际经济工作的人看来,许多情况下模糊就是精确,精确反而是糊涂了。不可否认的是,在经济学领域,数学是经济学的工具,而不是经济学本身。而且是次级工具,因为经济学的最基本工具是成本效益、供应需求等,它不可能替代成本效益等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框架,只能为这些基本概念服务。
  到了法经济学领域,实质上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问题。经济学在法经济学中的地位就是工具的地位,此时,数学模型就是工具的工具。即使是法经济学的几个大名人,包括波斯纳、科斯和边沁,他们一再强调法学研究要注重量的方面,却也是极少使用复杂的数学模型。波斯纳在法官的效用函数中用了模型,那是学过中学的代数的人都会用的。他列出了模型,却没有实质去求解。这证明他的数学也是不很好,但这并不妨碍他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问题。

  有一本书名为《法律的博弈分析》 ,相信许多人买到了这本书。但真正读过,或者真正读懂的人却不一定多。
  据介绍,该书首次运用博弈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工具来提高我们对法律是如何起作用的理解。围绕博弈理论主要的解概念来组织内容,本书揭示了人们熟知的囚徒困境、性别战、啤酒蛋糊以及鲁宾斯坦讨价还价等博弈可以用来阐明许多不同种类的法律问题。《法律的博弈分析》突出了起作用的基本机制,并展示了博弈概念及相关法律问题自然的递进过程。
  该书最为综合和最为概括的方面是其对于(非合作)博弈理论如何特定地应用于法律问题分析首次作出了非技术性现代指导。它是读者容易理解的具体数量例子的分析,不是抽象概念的理论式表述。作者利用真实的案件或假设的前提介绍并说明了现代博弈理论的突出内容。《法律的博弈分析》是一本重要的著作,……它将成为法学研究中增加使用博弈理论模型的催化剂,人们在未来将认识到本书在这一领域中发挥着巨大的影响,伴随着这种影响,本书必将获得应有的赞誉。令人高兴的是,这样的影响对于法学领域有极大的益处而这样的赞誉也是当之无愧的。
  这本书不是一般的数学模型,几乎是把博弈论的教科书套上法学的问题演算了一遍。但进入社会实践估计非常困难。而且,写这书的人也是法学教授与经济学教授的结合,两个领域的教授都想创新,就产生了这本把博弈与经济学方法应用于法学领域的专著。如果把这两个学科的教授分开,也许谁也做不成事。
由此可见,写出这本书,已经是非常之难,必须是法学和经济学两个领域的教授能力合作,而且经济学教授还必须是精通数学,尤其是博弈论的。学懂这门课亦很难,因为读懂这本书需要懂一些法学、懂一些经济学、懂一些数学,最重要的是需要懂博弈论。如果再把这研究成果应用到实践中,更是难乎其难。若用于立法,需让立法者们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数学尤其是博弈论知识,若应用于司法实践,亦需令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们懂这些专业知识!

  从纯学术的角度,国外的经济学人确实数学水平非常高。这使得很多研究经济问题的经济学者很不服气。不独如此,早在马克思之前,这种风气已经形成。所以过去我们读《资本论》时老师给我们的介绍就,马克思在这本书只用了初等数学。实际上,马克思的数学水平很高,许多人研究他所写的《数学手稿》,说在其中有辩证法的理解和解释,这是一般数学家也很少注意的。但《资本论》连初等数学也用得很少。
  而近现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建立数学模型的倾向越来越强烈。但是我认为,数学模型在经济学中的作用,经济的宏观方面主要有投入产出经济学以及一些宏观经济问题的数学分析。微观方面则侧重一些具体问题,包括产业经济学一般认为属宏观经济学,但也用数学来分析具体的企业之间的问题。而波斯纳和科斯都是较少用数学,尤其是高等数学。

  诺贝尔奖获得者的斯拉法,以一本薄薄的名著《用商品生产商品》创建了自己的斯拉法体系。他的数学非常好,在这本书主要是就要线性代数。这在经济学们谁也不敢否认他的成就,因为懂高等数学的经济学们本来就不多,懂线性代数的经济学家更好,所以他的著作写出来后可以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一般没有人有能力对此进行批评。
  不巧的是,有一天,一位数学家百无聊赖,同时也可能是他觉得在数学领域找不到发挥自己特点的地方,就用数学来研究经济学问题。可怜的本来数学很好的斯拉法被他选中了。这位数学家研究了斯拉法的研究方法与结论,同样用斯拉法的方法却否定了斯拉法。所以,数学也有两类,一类是纯数学。如陈景润所研究的,纯数学。从数学的提前演算出数学的结果。另一种是用数学的方法解决经济、军事甚至民主政治等的问题。此时,他们在数学领域实质上没有真正的建树,他们的贡献在于用数学方法解决了别人没法解决的问题。

  数学是研究数量、结构、变化以及空间模型等概念的一门学科。透过抽象化和逻辑推理的使用,由计数、计算、量度和对物体形状及运动的观察中产生。数学家们拓展这些概念,为了公式化新的猜想以及从合适选定的公理及定义中建立起严谨推导出的真理。从这个角度看,数学实质上可以看作是公式化的推理方法,是一种数字化的逻辑学。
  从这个角度看,数学或经济学的很多分支可以应用于法学领域。例如,投入产出经济学可以测算法律部门在一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成本、投入等。博弈论可以研究人们在执行合同时、罪犯在是否犯罪以及是否认罪时、法官在判决时是否受到各种与其个人利益相关的因素干扰时的问题。

  马克思说过,任何一门学科只有充分应用了数学才能够达到完美的境界。法经济学应用数学的路径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学问题,而经济学又使用数学的方法,即以数字化逻辑的方法进行推理。这种推理就和法律推理一样,是由一些前提和条件出发推导出某个现象的原因或结果。
  经济学也有许多分支可以应用于法学,并不仅仅是制度经济学。古典经济学的成本效用理论可以用来研究上述这两类问题。信息经济学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理论可以用来研究民法中的代理人理论、国家理论、司法权理论等。当然,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可以用来研究法律的成本,包括建立一种法律制度或立法的成本、守法违法的成本等。若研究到极细微深入的地方,也可以使用使用数学方法,建立一些模型,进行一些演算与论证。

  野马认为,现在有的经济学博士的数学已经不比数学博士差,我们可以承认存在这种情况。但可能的情况是,若他是在数学方法上进行创新,他就不是经济学博士,而是数学博士。若他是用数学方法研究经济学问题,就是在数学的方法上没有创新,只是用数学方法进行这种经济学的研究。当然,也许他可能是两兼有之。

  野马认为,在国外法经济学归属于经济学多一些。对此,我持保留态度。不管这是什么权威的观点,我们都不能轻易地被他们“忽悠”了。研究任何问题的思路总是先定性,后定量。法经济学的定性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问题,所以它本质上法学,不能是经济学,更不能是数学。它本质上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服务。
  如果倒过来看,若是用法学的基本方法去研究经济学问题,就是“经济法学”了(当然不同于我们现在的经济法学科),此时的学样才可以归属到经济学。当然,我们还没有看到它的出现,希望有这样一批法学专家也用法学的方法去研究经济学问题,创立一门新的“经济法学”,或称“经济的法学研究”,也做一回“法学的帝国主义”,不失为利国利国的好事。

  如果是为学术而学术的纯学术,在法经济学领域当然是现在的法学专业和经济学专业的人都得汗颜,只有数学与英语双料的人才可以做法经济学研究。或者说天才级大师,他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数学、英语这四语硬功课的良好基础,才可以进行研究。
  若是解决中国的具体问题,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具体的法学问题,当然是经济学与法学双料学科的人占优势,或者说他们才能解决实际问题。

2009-12-7
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