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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3 22:45: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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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京教基[2007]17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6-27
【生效日期】2007-09-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为了规范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以下简称“学生卡”)的使用和管理,依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卡,是指经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同意发行的用于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学生证件卡和电子化学籍卡。
  一、学生卡的组成

  (一)学生卡由证件卡和学籍卡两张卡片组成,共同封装在透明卡夹内,不得单独使用。

  (二)证件卡是常规的学生身份证明。印有校名、姓名、照片、性别、学籍号(含条形码)和有效期限。证件卡背景色为蓝、绿、黄三种,分别对应高中、初中、小学三个学段。

  (三)学籍卡是电子化的学生身份证明。卡内封装有集成电路芯片,具有包括电子学籍管理在内的多种教育应用功能,另兼有市政交通一卡通功能。

  (四)随学生卡下发三个附件:一是透明卡夹,用于保护证件卡和学籍卡;二是使用说明书;三是挂带。其中一是必备附件,每次发(补)证件卡时需一同发放,二、三则视应用情况发放。

  二、学生卡发放对象和使用权益

  (一)学生卡的发放对象为在市教委和各区县教委正式注册的实施基础教育的中小学校中,所有实际在校有正式学籍和临时学籍的学生。

  (二)学生卡所有权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三)学生卡的使用权属学生本人。

  三、学生卡的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学生卡管理工作由市、区县、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二)学生卡市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统筹规划管理全市学生卡的制发和应用;协调解决全市学生卡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区县级卡管理部门的工作;监督学生卡读写机具的制作。

  (三)学生卡区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本区县各中小学学生卡的发放和应用工作;管理维护区县级卡管理系统并通过该系统监控日常卡管信息;按业务流程汇总、检验、报送、管理本区县各校制卡、发卡数据;制作、补发小批量证件卡。

  (四)学生卡校级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本校学生卡的发放和应用工作;通过CMIS及校级卡管理系统生成、校验、上报、管理制补卡及发卡数据;完成学生卡的日常管理、统计及学籍卡的个人化工作;在需要时检验回收学籍卡。

  四、学生卡制卡数据和数据的上报

  (一)制卡数据包括校名、学生姓名、性别、学籍号、身份证号、学生数字照片,所有数据由CMIS生成。为保证学籍号的唯一,学籍变更后该学生的原学籍号不得分配给其他学生。学生数字照片为内容整洁、近期免冠蓝色背景彩照(头部宽度及高度占照片宽度及高度的60%—70%,色彩深度为24位,分辨率为640*480点的JPG文件,并将压缩选择为最优质量)。

  (二)制卡数据由学校和区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逐级上报,上报的所有制卡数据如发现错误必须经CMIS系统修改后,由校级卡管理系统重新导出。

  (三)各级卡管理责任人要对数据的准确、上报数据文件的安全无病毒负责,对于数据出错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五、学生卡的保管及使用

  (一)学生卡由学生个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各级卡管理部门不得扣留学生卡,不得以代为保管等名义收回学生卡。

  (二)学生卡的各类应用应遵照相应的管理规定,用于校内“一卡通”系统时应在卡管理部门或学校的指导下使用。使用时应防水、防污、防高温,防强电磁场,不要弯折打孔。

  (三)对伪造、冒用学生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生卡兼有的市政交通一卡通电子钱包功能的开通和使用由学生监护人自行决定。相关的市政交通应用,应按照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事宜需向公交部门咨询。

  六、学生卡的发放、补办、挂失及注销

  (一)学生初次领到的学生卡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免费提供,并经区教委通过学校向学生发放。区、校两级卡管理部门自上级领到学生卡到下发的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学生卡丢失后应及时到学校卡管理部门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校内生效,挂失期为10天。挂失期间如需使用学生卡,可由学校卡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卡,如果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或挂失尚未生效而导致卡被误用,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学生卡中的市政交通一卡通电子钱包不记名、不挂失,请持卡者妥善保管。

  (三)学生卡如丢失或因学生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应到学校卡管理部门申请补卡,并依照京发改[2007]623号文件(收费编码174011)交纳补卡费用。新补办的学生卡在20个工作日内下发。学籍卡经学校卡管理部门咨询检测确属卡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故障,可免费更换。

  (四)学生因转学、升学而进入北京其他中小学校时,必须将学生卡带至新校报到注册。如丢失损坏,应回原就读学校补办学籍卡。证件卡由新校制作。

  (五)学生须持学生卡在每学期开学时刷卡注册,未注册的学生卡将在每年的3月20日、9月20日后自动失效。

  (六)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学生证件卡由学生本人留存。转学和辍学的学生证件卡由校级卡管理部门注销。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市教委印发的《关于推广使用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和做好发放中小学学生卡工作的通知》(京教基〔2004〕24号)中“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青海省《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青海省〈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省长 田成平  
                          1996年4月26日
         
        青海省《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
  前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确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价格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工商行政、公安、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检查机构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对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定价和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生产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采取下列不正当价格手段,使其价格超过市场价格水平的合理幅度的,属于暴利行为:
  (一)经营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经营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经营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通过下列途径获取的超常利润,不属暴利:
  (一)改善经营管理,减少流通环节,使其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
  (二)利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
  (三)生产和经营高新技术产品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九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非法手段牟利: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三)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等级规格等手段,变相涨价;
  (四)生产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订立协议价格或达成价格默契,哄抬价格;
  (五)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六)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省价格管理部门或根据需要授权州(地、市)、县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原则测定或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和单位、社会组织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对违法事实存在,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调查有关人员,要求提供有关证明;
  (二)查询、复制有关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责令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自觉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价格资料;对拒不提供或提供虚伪价格资料的,其价格水平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当地市场同类商品、服务的平均价格水平确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给予警告,责令生产经营者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四)生产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但无违法所得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前款规定中无法退还违法所得的,其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并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有处理权的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业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业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牟取暴利行为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同一地区是指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县级行政区域范围;
  同一时间是指各类商品时令相应的季节内或另有规定的时间内;
  同一档次是指经营场地设施、服务质量、单价高低等确定的档次、等级相同或相近;
  同种商品是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工艺、牌号相同或相近的商品种类;
  合理幅度是指价格部门根据综合价格因素在商品市场价格水平或者在商品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基础上,确定的一定时期内该种商品价格允许上浮的倍数或百分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第一批制止牟取暴利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



  一、粮油类:青海专用粉、粳米、菜籽油


  二、蔬菜类:各种鲜菜


  三、肉蛋类:猪、牛、羊肉、鸡蛋


  四、服装类:男女服装、皮鞋


  五、燃料类:民用煤、石油液化气


  六、服务项目:餐饮、娱乐业中的服务收费及其饮料、烟、酒零售价格

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科技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
(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
司、合作司:
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落实科技兴贸行动计划,扩大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落实有关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并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组织编制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
列入本《目录》的产品,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优惠政策。《目录》中的产品在出口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中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中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本
《目录》将适时调整。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附件:排序索引表
一、电子信息
01100000 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网络
01101000 电子计算机
01102000 显示设备
01103000 打印设备
01104000 存储设备
01105000 其它外部设备
01106000 网络设备
01107000 计算机应用产品及系统
01108000 计算机和外围设备零、部件及消耗品
01109000 计算机机房设备
01110000 仿真系列产品
01111000 控制器与工业控制机
01200000 微电子及电子元器件
01201000 电子元件及部件
01202000 光电子元器件
01203000 单片集成电路
01204000 混合集成电路
01205000 片式元件与表面组装用机电组件(SMT)
01206000 半导体分立器件
01207000 电真空器件
01208000 微电子、光电子和电子元器件工艺设备
01209000 微波电路

01300000 广播电视设备
0130100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设备
01302000 广播、电视发送设备
01303000 无线电话、电报、无线电广播接收设备
01304000 有线电视设备(CATV)
01305000 应用电视设备
01306000 音频视频产品
01400000 通信设备
01401000 交换设备
01402000 数据通信和信息服务系统
01403000 移动通信设备
01404000 卫星通信及卫星应用设备
01405000 光纤通信设备
01406000 通信终端
01407000 通信配套设备
01408000 邮政通信设备
01409000 通信电缆、光纤、光缆配套设备
01410000 微波及多路接力通信设备
01411000 通信用户接入网设备
二、软件
02100000 系统软件
02200000 支撑软件
02300000 应用软件
02400000 其他软件
三、航空航天
03100000 航空器、航空设备及仪表
03101000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03102000 机场设备
03103000 民用飞机
03104000 民用直升机
03105000 轻型、超轻型飞机
03106000 其它航空器
03107000 民用航空发动机
03108000 机上导航系统
03109000 机上液压操纵系统
03110000 机上燃油控制系统
03111000 机上刹车制动系统
03112000 地面飞行训练及地面运动模拟装置
03113000 机上雷达探测系统
03114000 机上自动驾驶仪系统
03115000 航空仪表
03116000 其它机载设备
03117000 地面飞行训练及地面运动模拟装置

03200000 运载火箭产品及设备
03201000 运载火箭动力系统
03202000 运载火箭遥测系统
03203000 运载火箭结构系统
03204000 运载火箭发射与控制设备
03300000 应用卫星产品及设备
03301000 应用卫星产品
03302000 应用卫星结构系统产品
03303000 应用卫星推进系统
03304000 应用卫星控制系统
03305000 应用卫星能源系统
03306000 航空、航天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未列名零部件
四、光机电一体化
04100000 激光与光电子元器件及仪器设备
04101000 激光器件
04102000 光传送及光传感元器件
04103000 光学零部件
04104000 光电子仪器设备
04105000 激光加工机械设备
04106000 光电显示仪器设备及工艺
04200000 自动化机械及设备
04201000 立体仓库、自动控制传输设备
04202000 自动化纺织机械
04203000 真空镀膜设备
04204000 表面组装设备
04205000 自动、半自动控制港口设备
04206000 数控加工设备
04207000 林业机械
04208000 加工中心
04209000 自动化冶金、矿山机械
04210000 基础零件、部件
04211000 带数据处理的试验机
04212000 自动化轻工机械
04213000 机器人
04214000 自动控制包装机械

04300000 仪器仪表
04301000 通信测量仪器
04302000 纺织测试计量、分析监测仪器
04303000 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
04304000 电子测量仪器
04305000 试验及检测设备
04306000 气象专用探测仪器、设备
04307000 工业自动化仪表
04308000 电工仪器仪表
04309000 光学仪器
04310000 分析仪器
04311000 高能射线检测设备
04312000 标准计量仪器
04313000 条码设备及检测仪
04314000 其他专用测试与测量仪器
五、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
05100000 医药卫生
05101000 垂体(前叶)或类似的激素及其衍生物
05102000 人用基因工程疫苗
05103000 人用疫苗、菌苗
05104000 兽用基因工程疫苗
05105000 化学纯糖、糖醚、糖酯及其盐
05106000 人血治病、防病或诊断用动物血制品
其他毒素,培养微生物及类似产品
05107000 现代生物工程新型药物制剂
05108000 医用药用酶
05109000 合成微生物药物
05110000 微生物发酵产品
05111000 氨基酸系列产品
05112000 微生物多糖及糖酯
05113000 诊断试剂与试剂盒
05114000 新型工业用酶制剂
05115000 化学合成、半合成药物及其制剂
05116000 中成药产品
05117000 抗血清、其他血粉及修饰免疫制品
不论是否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
05118000 天然药物及其制剂
05119000 生化制品

05200000 轻工食品
05201000 天然色素及食品添加剂
05300000 其他生物技术及医药设备及产品
05301000 生物化工新产品
05302000 放射性元素
05303000 生物医学用金属材料
05304000 生物医用陶瓷
05400000 医疗器械
05401000 X射线诊断设备与器件
05402000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05403000 临床检验与生化分析仪器
05404000 激光手术设备
05405000 人工器官、医用生物材料及制品
05406000 手术急救与病房设备
05407000 电磁波诊断与治疗设备
05408000 医用记录仪
05409000 核医学诊断装置
05410000 中国传统医学与治疗诊断仪器
05411000 高能射线治疗设备
05412000 医用超声装置
05413000 新型医药制取设备
05414000 医用光学设备
05415000 生物信号诊断及监护设备
05416000 其他
六、新材料
06100000 金属材料及产品
06101000 高纯半金属元素:硅、硼等
06102000 高纯贵金属及稀有金属:金、银、镓、锗、铟等
06103000 高纯重有色金属:镍、钼、锌、锡、锑、铅等
06104000 高纯难熔金属材料
(钨、钼、钽、铌、钛、锆、铪等)
06105000 有色金属粉末及丝材
06106000 磁性材料
06107000 半导体材料
06108000 稀土材料
06109000 高性能特殊金属材料
06110000 高效电池材料
06111000 触媒材料
06200000 无机非金属材料及产品
06201000 功能陶瓷
06202000 结构陶瓷
06203000 功能薄膜材料
06204000 高纯超细粉体材料
06205000 人工晶体
06206000 特种玻璃及制品
06207000 特种涂料
06208000 高纯非金属元素

06300000 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06301000 工程塑料及合金
06302000 功能高分子材料
06303000 纺织新型材料
06304000 特种纤维
06305000 精细化工材料及产品
06306000 特种密封、摩擦材料
06400000 复合材料
06401000 复合材料
06500000 催化剂及石油化工产品
06501000 催化剂
七、新能源和节能产品
07100000 新能源
07101000 新型高能电池
07102000 新能源及应用
07200000 高效节能产品
07201000 工业窑炉及应用系统
07202000 高效节能型高温炉窑
07203000 新型节能灯及电子镇流器
07204000 新型高效锅炉设备
07205000 新型节能泵与风机
07206000 新型高效压缩机
07207000 节能型空调器、冷藏柜、高效制冷机
07208000 高效热交换及余热回收
07209000 煤气发生炉
07210000 原动机
07211000 电机
07212000 输变电设备
07213000 继电保护及自动化
八、其他(环境保护产品:地球、空间、海洋)
08100000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08101000 高效多功能除尘装置
08102000 新型高效工业废气净化装置
08103000 汽车尾气净化装置
08200000 水污染防治设备
08201000 工业废水处理及重复利用装置
08202000 生活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装置
08203000 高效沉淀澄清装置
08204000 高效过滤分离装置
08205000 膜分离废水处理装置
08206000 好氧处理及供氧曝气装置
08207000 厌氧处理装置
08208000 消毒装置
08209000 空气调节
08300000 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
08301000 废弃物焚烧处理装置
08400000 环境监测仪器
08401000 水质测试仪
08402000 水质污染监测系统
08403000 环境大气采样器
08404000 烟气颗粒物采样器
08405000 环境大气质量测定仪
08406000 烟气污染源污染物测定仪
08407000 噪声监测仪器
08408000 放射性和电磁污染防护仪器
08500000 环保用新材料及药剂
08501000 环保用新材料及药剂

09100000 能源、矿产资源的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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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