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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所具备的能力要求之述/尚玉胜

时间:2024-07-22 12:59: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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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高效、经济、公正、彻底和稳定等独特的优势。诉讼调解制度根植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并因为它有上述诸多的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近年来,许多国家的审判制度正在不断增强法院调解的作用,法官失去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尤为诉讼制度改革的新目标。
一、提高诉讼调解能力的有效方法
作为一名民(商)事法官,首先应该提高自己的调解意识,重视日常的调解工作,同时,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提高自己做思想工作的能力,也就是在实践中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诉讼调解疏导能力。具体可采取:心理缓和法、矛盾疏导法、批评教育法、因案制宜法、直觉观察法、合力调解法。
1、所谓“心理缓和法”,是指法官在案件接手后,以平易近人的方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努力创造一种融洽和谐的气氛,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2、所谓“矛盾疏导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焦点后,就设法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弥合点,用真情换取双方的良知和理智,有针对性地做矛盾疏导工作促使他们摒弃前嫌,化干戈为玉帛。
3、所谓“批评教育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注意运用好首先评价的武器,扬善挞恶,对过错方当事人该批评的坚决批评,该教育的及时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转变态度,配合审判工作。同时也使无过错的一方感到法官是非分明、公正可信,增加对法官的信任感,最终促使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
4、所谓“因案制宜法”,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能巧妙抓住不同当事人的心理特征,研究其种种行为规律,用心去聆听他们的心声,像医生给病人治病一样,对症下药,区别对待,分而治之,有针对性地做矛盾的调处和疏导工作。
5、所谓“直觉观察法”,是指法官在庭审中善于观察案件异常情况,对当事人在庭审中有异常情绪激动的、曾发生过激行为和矛盾冲突的、对法院判决有抵触情绪的、由家属陪同来开庭的、一方起诉是出于报复心理等情况积极做好相关预防和疏导工作,从而及时阻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发生。
6、所谓“合力调解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善于寻求法院之外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协同调处矛盾。在审判工作中,要妥善地解决问题,真正化解纠纷,光靠法官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
上述诉讼调解方法有一个明显的共性,那就是它们大都贯穿着一种心理学上的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如果能够尤为一名自如把握当事人诉讼心理的专家,那么他对案件的调解工作也就游刃有余了。
二、提高对几类典型案件的诉讼调解能力
民(商)事案件的类型很多,所遇到的当事人也各不相同,因此,所适用的调解手段和方法也不应是相同的。调解是一项观察的艺术,应当建立在对当事人的充分观察上。首先要善于“听其言,观其行,而知其人”,在实践中,我们针对一些典型的案件可采取一定的调解方法。
(一)针对群体性纠纷的榜样示范法
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一直把模仿看做为一种先天倾向,很多人都有一种天然的冲动去照样做其他人的行为。这种心理在审理群体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很多的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于是他们常常带着从众心理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榜样的力量不可忽视。于是,法院先从法律角度向其中一位被告解释了诉讼时效问题,在该被告愿意协商让步的前提下,通知所有的当事人前来开庭,这不仅省去了诉讼时间、诉讼成本,而且无形中给予当事人旁听他人庭审的机会。
(二)针对婚姻家庭和相邻纠纷的舆论导向法
社会舆论在案件审理中有利有弊,群众的激烈情绪是无法压抑的,他们一旦接受了舆论,就会很快把它加以扩散,以致使舆论的形式与传播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当一个在生活受到挫折与困难不能解决的时候,其实也是她最容易接受某种舆论的时候,当舆论和个人的需要愿望相吻合,舆论的渗透力量就产生了微妙的转折作用。
(三)针对医疗纠纷的换位思考法
医患纠纷,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且近几年来,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患者都是怀着对大医院的信任来就诊治疗的,但由于治疗过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当时当地的诊疗水准,医疗行为本身又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不确定性,一旦出现了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无法预料的医疗事件,患者第一个想到的是医院的过错,而不是医学上不可避免的医疗意外。很多当事人甚至还出现幻觉、妄想,变得疑心重重,尤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还牵涉到医疗事故鉴定等问题,病患者对鉴定专家的公正性常常产生怀疑,从而与法院的委托鉴定也对立起来。而医院在医患纠纷发生后,为了维护医院的名誉,针对病人的起诉,也往往立场坚定,坚决不予妥协。医疗案件的调解工作可以说是难上加难,一个用语不慎就容易造成强制调解的局面,所以我们法官就将调解的出发点放在让患者和医院进行换位思考上,从谈话中引导双方都从对方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解决问题,这样往往会收到双方都满意的效果。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从原告自身疾病的焦急心理出发,不以案件的结案为目标,想方设法组织医院协调,解决原告的实际问题。
(四)涉老案件的倾听法
法官有时候就像医院里的大夫,要像医生那样学会耐心地倾听病人的述说,才能够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特别是在办理涉老案件的时候。作为血脉相连的双方,老人和亲属或者子女之间的矛盾往往源于沟通的缺乏。这类案件是比较特别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超越的矛盾与诉讼中所表现的争议往往又不相一致。要解决这类纠纷,法官必须有耐心从当事人的琐碎的谈话中寻找双方矛盾的真正焦点和潜在的解决方法。特别对于其中的老人,走上法庭多为其所不愿,心中自然颇多苦水。这时候,法官要善于疏导,善于倾听,并且不带任何框框,让他把心中的积郁一吐为快,才能够对症下药去解决问题。对于这类双方之间存在亲情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心情清爽了,沟通也就不再有障碍,症结也就自然容易解开。
(五)二手房买卖中的穿针引线法
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繁荣的今天,二手房买卖是民事争议发生得比较集中的一个领域,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买、卖、中介三方当事人。而由于三方当事人各自不同的立场,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往往互相牵制。法官调解就要从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中寻找突破口,听取三方当事人的意见,综合平衡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从中找到最妥善的解决方案。
(六)损害赔偿中的心理暗示法
法律是公开的,每个人的理解程度却各不相同,法官作为调解的主持者,要获得当事人双方的理解和认同,现实调解结果的双赢,不仅要善于解释法律,还要灵活利用暗示的作用,暗示得越含蓄,效果越好,最终让当事人自己开窍,自己选择,从而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互谅互让,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正义。其实,庭审中法官使用的暗示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语言暗示、行为暗示,只要调解时法官的用语有分量又有分寸感,充分运用暗示技巧发挥法官的个人魅力,平等待人,法官尊重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也就自然会尊重和信任法官,法官的调解也就会被当事人真正地接受。
(七)矛盾激化案件的冷处理法
对于一些矛盾尖锐的案件,强行判决或强制调解都只能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有时甚至会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对于这类案件,不能急于解决,而需冷却钝化矛盾,再寻找最佳时机介入调解,案件就容易处理得多。
审判是一门科学,调解则更是一门艺术。由于每个案件细节的千差万别,上述的调解方法与针对对象之间并没有绝对地关系和关联,事实上同一个案件能适用到几种不同的调解方法这就需要我们法官用心去体会和把握,而这一点应该贯穿于我们的整个法官的职业生涯,因此,每个法官应该在实践中充分发挥自己的阅历、经验和观察能力,不断地实践、不断地探索,从而进一步提高我们法官的调解疏导能力。

北安法院 尚玉胜

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生食肉及制品的检验出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生食肉及制品的检验出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7〕181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香港卫生署致函国家局请求对供港生食肉类及其制品按其即食肉类及其制成品微生物含量标准检验,并在卫生证书中加注“适宜供人生食”的附加说明。

  为保证供港生食肉类及其制品符合香港卫生署的要求,现将香港卫生署即食肉类及其制成品微生物含量标准随文下达,请各局严格按此标准对供港生食肉类及其制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并在原卫生证书上加注“该批货物适宜供人生食”字样。

  附件:香港卫生署《即食肉类及其制成品微生物含量标准指引》

 

附件:

      香港卫生署《即食肉类及其制成品微生物含量标准指引》

 

┏━━━━━━━━━━━━━━┯━━━━┯━━━━┯━━━━┯━━━━┓

┃      级别      │甲满意 │乙可接受│丙不满意│  丁  ┃

┃              │    │    │    │不可接受┃

┃              │    │    │    │存在危险┃

┠──────────────┼────┼────┼────┼────┨

┃指标性细菌         │    │    │    │    ┃

┃(a)细菌总含量        │    │    │    │    ┃

┃ 1.汉堡牛肉 ┐      │    │    │    │    ┃

┃  肉串   │      │    │    │    │    ┃

┃  肉馅卷  │一般煮熟后立│<10的4 │10的4次 │≥10的5 │不适用 ┃

┃  香肠卷  │即售卖的肉类│次方  │方-<10 │次方  │    ┃

┃  炸鸡蛋  │,包括点心等│    │的5次方 │    │    ┃

┃  油煎肉丸 │      │    │    │    │    ┃

┃  全鸡   │      │    │    │    │    ┃

┃  香肠   │      │    │    │    │    ┃

┃  薯蓉碎肉批│      │    │    │    │    ┃

┃  肉饼   ┘      │    │    │    │    ┃

┃ 2.鹅肝饼 ┐一般煮熟后仍需│<10的5 │10的5次 │≥10的6 │不适用 ┃

┃  切片肉 ┘处理或储藏才售│次方  │方-<10 │次方  │    ┃

┃       卖的肉类,包括│    │的6次方 │    │    ┃

┃       烧味、卤味、猪│    │    │    │    ┃

┃       肉干、牛肉干 │    │    │    │    ┃

┃ 3.腌肉   ┐      │    │    │    │    ┃

┃  切片肉类 │一般冻肉或冷│<10的6 │10的6次 │≥10的7 │不适用 ┃

┃  (火腿或 │盘,生或半熟│次方  │方-<10 │次方  │    ┃

┃  利)   │肉类    │    │的7次方 │    │    ┃

┃  肠肚杂碎 ┘      │    │    │    │    ┃

┃ 4.意大利肠 ┐一般经过烟或├────┴────┴────┴────┨

┃  烟肉   ┘发酵制的肉类│        不适用        ┃

┠──────────────┼────┬────┬────┬────┨

┃(b)埃希氏大肠杆菌(总数)  │<20   │20-<100 │100-<10 │≥10的4 ┃

┃              │    │    │的4次方 │次方  ┃

┠──────────────┼────┼────┼────┼────┨

┃致病菌           │    │    │    │    ┃

┠──────────────┼────┼────┼────┼────┨

┃(a)金黄色葡萄菌       │<20   │20-<100 │100-<10 │≥10的4 ┃

┃              │    │    │的4次方 │次方  ┃

┃(b)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   │检出  ┃

┃              │(在25克)│    │    │(在25克)┃

┃              │    │    │    │    ┃

┃(c)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200  │200-<10 │≥10的3 ┃

┃              │(在25克)│    │的3次方 │次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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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含量:以每克食物样本计算






山东省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活动:
(一)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包括倒卖这些物资的指标、合同、提货凭证、车皮指标)和票证;
(二)倒卖外汇(包括外币、外汇兑换券、外汇指标);
(三)倒卖金银(包括金银条、块、粉及银元)、金银制品、金银器皿或其他金银工艺品等;
(四)倒卖文物(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五)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六)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情节严重的;
(七)将应出口外销的商品不运销出口,转手在国内倒卖;
(八)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
(九)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构成投机倒把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上述投机倒把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权对有投机倒把劣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对知情者进行询问。检查或询问时,须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检查证。被检查者和被询问者不得拒绝。
第五条 对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能转移的物资,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单位可能转移的银行存款,可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行冻结,有关部门应协助办理。
第六条 对投机倒把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责令具结悔过;(二)限价出售;(三)强行收购;(四)通报批评;(五)罚款;(六)没收财物;(七)停业整顿;(八)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用。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中,按下列权限分工负责:
(一)责令具结悔过,由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人审批,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二)通报批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审批,报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三)限价出售或强行收购物资价款在三百元以下(含三百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人审批,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三百元以上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审批,报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四)没收财物折款或者罚款在一百元以下(含一百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人审批,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审批,报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由市、地工
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审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五万元以上的,由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五)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县属及县以下企业,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市、地属企业,由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中央和省属企业,由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个人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被查处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查。不服复查决定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被查处的单位或个人也可在上述期
限内直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复查和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执行;复议决定一经发出,应立即执行。
第十条 被查处的单位拒缴罚款和没收款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书面通知银行或信用社,从其存款中扣缴。
被查处的个人拒缴罚款和没收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通知其所在单位,从其个人收入中扣缴。
第十一条 罚款和没收财物折款,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罚款、没收财物处理的,不再征税,已经征税的,罚款、没收财物时扣除税款。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干扰、阻扰、刁难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查处投机倒把活动,以及包庇、纵容投机倒把者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纪,严禁徇私舞弊。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