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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认定是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曲解/王瑜

时间:2024-07-12 14:22: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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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认定是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曲解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受到越来越多的非议,为此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蒋庭长在两会上还受到诘问,2007年4月6日的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要“限速“》详细指出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其实这些问题在行政认定中同样存在。全国具有认定权的法院有300来家,五六年来总共认定还不到200件,而国家工商局一家一年的认定量超过300来家法院五六年来认定的总量,单独指责法院,只要求法院“限速”显然没有任何道理。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给驰名商标下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根据该定义,驰名商标只要满足两个条件:1、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享有较高声誉,显然驰名商标的要求并不高,称得上驰名的商标在我们的生活中比比皆是。商标知名度越高越脆弱,越容易遭受侵害,“傍名牌”行为的目的是企图使消费者将自己于知名商标混淆,这种行为对知名商标是严重侵害,还有一些“淡化”行为也将危害驰名商标,而且有的侵害或危害无法利用对普通商标的保护方式来制止,所以针对这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需要提供更高的保护。这种保护主要体现在跨类保护上,保护的方式是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比如“长城”是葡萄酒的商标,在它还是普通商标时只能禁止其他人在葡萄酒类别上注册或使用“长城”商标,一旦成为了驰名商标还可以禁止其他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或使用“长城”商标。那么哪些商标可以享受更高的保护就有个资格认定的问题。我国现行的认定方式是按照世界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认定”方式,即使是非常知名的商标如果没有受到任何侵害不需要进行认定,如果受到了侵害,那么专门针对这个侵害来评估该知名商标是不是必需认定为驰名商标来排除该侵害,如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认定仅仅针对该侵害行为有效,对其他商标和社会公众而言毫无意义,这是驰名商标制度的基本要义。

但是为什么企业不惜重金申请驰名商标呢?因为各地方政府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奖励,几百万元的现金奖励是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最原始的驱动力,能够在产品上打上“中国驰名商标”似乎可以让商标价值倍增,这是企业申请的第二个目的。政府的高额奖励直接导致了驰名商标的异化,使驰名商标背离该制度本来面目,成为一个荣誉的符号。上面我们分析了驰名商标其实比比皆是,而傍名牌的行为不仅仅只针对那些已经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其实知名度不是太高的商标更容易遭到傍名牌者的不法侵害,如果限制认定驰名商标将使大量的知名商标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样反而不利于制止和打击各种对知名商标侵害的行为,背离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所以所有的关于限制驰名商标认定的言论其实都是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曲解。

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混乱根源在于地方政府不正确的引导,要进行规范,首先要纠正异化,回归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应当限制在产品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以防止误导消费者。建议地方政府取消高额的奖励,没有了其他因素的激励,企业只会因为具体案件需要才申请认定,认定过程中就不存在权利寻租的空间,自然得到规范,只有健康发展才能让驰名商标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制定 1999年4月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属于文物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危险房屋的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交付使用的房屋装饰装修中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危及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市房产稽查机构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与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
第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其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的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六条 房屋加层改造前或者改作公共娱乐场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发现房屋有险情或者交易的房屋发生安全性能争议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鉴定费用。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或者作出阶段性鉴定文件。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的同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第八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处理使用;
(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观察使用;
(三)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变更使用;
(四)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停止使用;
(五)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的房屋,整体拆除。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发出限期治理的书面通知,对拖延或者拒绝排除危险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异产毗连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共同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未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标准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
(二)拆除、损坏房屋的承重梁、板、柱;
(三)超出设计承载力,在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
(四)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
第十二条 房屋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工程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一)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
(二)扩大承重墙的门、窗洞口;
(三)开挖地面建筑基础;
(四)改变原房屋的使用性能。
第十三条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机构作白蚁预防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要审查项目是否已包括白蚁预防处理。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现蚁害,应当及时申请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不申请灭治的,由白蚁防治机构强制灭治,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白蚁预防质量保证期为十五年,灭治质量保证期为二年。在白蚁预防、灭治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蚁害的,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无偿灭治,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不执行处理决定或者未在治理期限内排除危险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白蚁防治机构拒绝、拖延房屋安全鉴定或者白蚁防治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8〕9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 运输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120份


安顺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客运企业及其单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交通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旅客合法权益,努力建立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服务优良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按照“强化客运事业发展,强化市场监管,淡化行政审批”的改革思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质量信誉考核的范围、内容和等级
(一)考核范围。凡在我市范围内注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班车经营、旅游包车经营运输的企业(以上统称为道路客运企业,下同),按照本办法实施质量信誉考核。
(二)考核内容。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运输安全、经营行为、社会责任、企业管理以及完成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社会荣誉等。
(三)安顺市交通局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安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统一具体组织实施。
(四)信誉等级。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100分,其中:考核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1、考核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1)考核总分数在850分以上。
(2)无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交通责任事故。
(3)无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1)考核总分数在700—849分。
(2)无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责任事故。
(3)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1)考核总分数在600—699分。
(2)无一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交通责任事故。
(3)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4、考核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考核总分数低于600分。
(2)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道路客运企业的原因给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和交通运管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二、考核方法与实施步骤
(一)考核时间。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
(二)考核方法。采取企业自评,相关部门提供考核基础数据,企业所在地交通运管机构考核初评,市交通局运管处评定,报省交通厅运管局备案。(具体考评方法见附件1)
(三)实施程序。
1、道路客运企业、各级运管机构应当分别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含电子档案,下同),主要包括:
(1)道路客运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
(2)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表(附件3)。由公安交警等部门提供相关考核数据。
(3)违规涨价、收费和经营情况记录表(附件4)。由物价、工商等部门提供相关考核数据。
(4)服务质量情况登记表(附件5)。由相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提供考核数据。
(5)税费缴纳情况(附件6)。由税务等部门提供相关考核数据。
(6)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附件6)。
(7)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登记表(附件 7)。
(8)企业维稳情况(附件8)。由信访等部门提供相关考核材料。
(9)企业管理情况(附件9)。
(10)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申请表和评定表(附件10、11)。
2、道路客运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对本单位上一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向所在地交通运管机构,报送质量信誉档案。
3、企业所在地交通运管机构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要求企业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后进行打分初评,并按照考核时间要求及时上报市运管处。
4、考核结果由市交通局运管处通知被考核的客运企业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内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交通局运管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市交通局运管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5、道路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信息由市交通局运管处于每年3月30日前通知被考核的客运企业并在公众媒体上发布。
6、道路客运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并进行质量信誉考核,但应以分公司所在地交通运管机构的考核评分情况为依据。
7、运管部门应根据最后考核结果将质量信誉等级记录在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内。

三、奖惩措施
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将作为道路客运企业资质评定、客运线路行政许可、客运线路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1、道路客运企业的奖惩措施:
(1)两个以上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
(2)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
(3)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4)客运企业车辆(单车)在一年经营期限内经营行为违章扣分满10分(含10分),由车籍地运管部门责令违章车辆停运整顿,停运整顿后或第二年度起分值自动为零,重新记分。相关责任人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恢复营运。
(5)客运企业车辆(单车)经营行为违章扣分在一年经营期限内被连续三次扣分并且每次扣满10分的,运管部门将不予受理该车经营期限届满后重新继续经营的申请。
(6)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3)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
(7)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件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许可机关将收回该客运班线经营权。收回的客运班线经营权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本款第(1)、(2)项的规定办理。
(8)客运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运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为期半年的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受理该企业及所属子公司的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申请。整改结束后,运管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参加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招投标,质量信誉等级应达到AA级,达到AAA级的,可优先取得经营权。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连续两年为A级的,在考核周期的下一年度内,不予新增运力。
3、客运企业申报质量信誉等级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其质量信誉考核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安顺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