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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账”贪污案的查证/石志宝

时间:2024-07-06 10:27: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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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账"贪污案的查证

石志宝


随着检察机关打击贪污受贿经济犯罪力度的加大,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也比以往有所增强。其作案手段又有了新的变化:由传统的虚报冒领、监守自盗发展到采取收入不入账方式侵吞公款或在侵吞公款后故意隐匿销毁财务账目,造成无账可查的局面,使侦查工作难度越来越大,甚至陷入困境。为此笔者就"无账"贪污案的特点,谈几点查证方法,以抛砖引玉。
一、以银行为依托,顺藤摸瓜,恢复账目,迫其就范。
直接证据少,取证环节多,证据与证据之间关联性强是一般贪污案的共同特点,而"无账"贪污案,由于案件本身的缺陷,除具有一般贪污案所具有的特点外,还具有直接证据隐蔽性强,间接证据零散,因果关系不明显等特点。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突破口,变无账为有账。俗话说 ,雁过留声,人过留迹。"无账"贪污案虽无明账,但不等于无法建账,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必然会留下犯罪痕迹,只要我们设法把账建起来,就可发现异常之处,疑点就会暴露。同时通过恢复账目,进行查证,就能避免取证工作走弯路,便于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只能销毁自己手中控制的账目,却不能销毁存在金融机构等其它部门的账目。因此,应采取以银行为依托,顺藤摸瓜的侦查方法。第一查相关单位开户行,从银行提取相关单位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保存的该账户相关业务凭证,对有疑点的收支业务逐笔复制。第二根据银行提供的业务凭证,顺藤摸瓜,反查相关单位经济业务活动,并复制该单位相关业务凭证。第三以取得的相关凭证为依据,编制相应会计分录,建立关联账目,综合分析,从中发现破绽。
某单位财务科科长李某某贪污一案,举报材料反映该人与在其单位施工的包工头关系异常,有受贿嫌疑,并与他人合伙投资数十万元开办制衣公司,个人收支严重失衡。在侦办过程中,经分析认为,李某某虽系该单位财务科长,掌握财务大权,包工头主动与其搞好关系符合常理,因而有受贿的嫌疑。但李某某不具有决定发包工程业务的大权,且该单位发包的基建工程总价不过一、二百万元,即便向其行贿数额也不可能太大,李某某与他人合伙开办制衣公司投资款源绝不只是受贿所得,必有其它来源。
据此分析后确定的侦查方向,从其投资制衣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入手,经查发现该公司早已倒闭,再深入调查得知:该公司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下落不明,无账可查。最后,围绕该公司注册验资报告上提供的开户银行,寻其注册资金的源头,先后查询了商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终于从农业银行查到了支付注册资金的具体单位,发现近期内有一笔收入与支付给制衣公司的注册资金相等。并查银行收入传票,确认该笔资金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从其掌握的单位银行账户内采取一票二开(支票存根联收款人与支票正本联收款人不一致)的手法盗支的。当将该公司的注册资金账恢复其本来面目并呈现在李某某面前时,迫使其交待了贪污五十二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查明个人各项资产,获取"赃证",以赃验证,制服嫌疑人。
虽然"无账"贪污案中,犯罪嫌疑人常常自恃无账可查,心理防线不易突破。而一旦检察机关及时取得其家庭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符的证据以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非法收入总是不能自圆其说。有了赃款就可以找证,逆向求证,达到赃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的目的。因此其查证的方法是:
一、查询银行个人存款情况,复制其相关存单(折)全面掌握其存款储蓄资料;二、查询个人是否进行股票投资,复制其交易历史记录,掌握其资金总量和投资盈亏;三、资金外借情况,是否有闲置资金供他人使用;四、迅速搜查,查明家庭中现钞情况;五、查人际交往,日常消费,有无反常之处。根据外部查到的钱款情况,再同该单位资金收支进行比对,找出其中内在联系。如某单位魏某某采取将单位多项收入部分入账,隐瞒其它协作收入的方法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就是通过上述方法掌握了魏某某家庭财产状况,并将其各项收入制作一张收入明细账,又从相关协作单位调取了有关书证,来证实了魏某某贪污公款十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三、理清进款源头,排除合理滴漏,建立仿真收支账。
贪污类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有经管财物的职务便利。利用单位收入渠道多,知情人较少,采取隐瞒收入不缴或先进"小金库",一旦时机成熟,从中予以侵吞,事后再销毁"小金库"账的手法,形成无账可查的局面。如在查办铁路奔牛站站长刘某和副站长徐某某共同贪污案过程中,首先遭遇到就是犯罪嫌疑人将本应上缴的各项杂费收入,先进入自己掌管的"小金库"账内,然后伙同相关人员予以侵吞,事后销毁"小金库"账目,并订立攻守同盟对抗侦查。
对此情形应当采取针对性查证方法:首先,理清"小金库"进款的源头,通过对有业务往来单位进行梳理,掌握对方支付费用情况,复制了其支付凭证,回来以后建立收入明细账,从而掌握资金总量;其次,排除合理滴漏。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一一查证,通过查证收款单位的收入凭证来印证其辩解的支出,并调取其复印件,作为支出凭证。对于无法取得支出凭证的支出,通过相关证人相互印证,填写模拟支出凭证确认支出;最后,利用收集的收入、支出凭证,建立仿真收支明细账。面对无懈可击的明细账,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服判。

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的联合通知
财农[1962]410号

1962-10-13财政部

  兹将农业税征收棉、烟、麻及其他农产品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门征收农业税的实物,凡是属于供销合作社收购范围内的产品,全部按收购牌价拨交供销合作社。征收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确定。并按实际征收数量结算价款,由县供销社按照省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规定的期限和手续拨交财政部门。
  二、农业税征收的实物是由纳税单位义务缴纳的,一律不给奖售物资。因此县级财政部门应该在农业税开征以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纳税单位的实物征收数量,并在纳税通知单上载明。供销合作社应该根据纳税通知单上的征收数量,严格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首先收清应征的部分,其余再作为统购或收购。
  三、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及组织运送入库工作。供销合作社负责接收、验级、过秤、入库、填发收据等项工作。填发的收据,应该与收购凭证有所区别;除了发给纳税单位以外,并需抄送财政部门一份。
  四、供销合作社在接收实物的时候,必须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既不得压级压价,也不能提级提价。
  五、对征收实物价款的结算、付款、期限、费用负担和具体手续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根据简化和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六、征收工作结束后,要求将征收的棉、烟、麻等实物的数量及其金额,分项列表,报送财政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门按照农业税征收年度结算表的规定填报)。
财政部
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4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26日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态文明补偿机制的意见》(筑党办发〔2008〕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由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和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组成。

第三条 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监察、环境保护、林业(园林)、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现有的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投向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的资金;

(二)每年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三)从2009年起,从市级和各区、市、县每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集中一定比例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第六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两湖一库”、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地给予扶持,对区域生态环境作用明显的项目给予支持,并将《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确定的公益林补偿列入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按下列程序规定使用:

(一)整合各部门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仍按原渠道由各部门按程序审报,由市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批复。

(二)新增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每年年初由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要求申报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安排原则,结合生态环境目标考评,在确定的可用资金规模内,统一平衡,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纳入年度预算。

(三)集中的土地出让金,每年终了后,由市财政局对上一年度土地出让金进行清算,根据生态补偿机制提取比例确定可用资金规模后,提出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筹集:从市级和各区、市、县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按一定比例集中,并在以后年度随地方财政收入同比例增长。

第九条 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由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到各区、市、县级财政,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重点用于生态治理及生态保护区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计算以环境评价指标考核体系数据为依据,市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业方面数据,市城管部门负责提供城市管理及城市用水方面数据,市环保部门负责提供环境规划和环境质量方面数据,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兑现与下达: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量一年一定,每年考核年度终了后,由市环境保护、林业、城管等相关单位核定各区、市、县的相关生态数据,并于每年年初送达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市级相关单位核定的数据进行测算,拟定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市、县。

第四章 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生态建设补偿资金,应当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底将生态建设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对生态建设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市监察、财政等部门对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生态建设补偿资金不得挪用、贪污、骗取。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