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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想与理想法治/何旺翔

时间:2024-07-03 07:52: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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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想与理想法治

何旺翔


法治之理想需要以理想之法治加以充实,而理想之法治只有在法治理想的驱动下才能得以实现。
一、法治—社会主义现阶段的重要理想目标
所谓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①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是一种民主的治理模式。与法治相对应的是德治,其乃是指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的实现。② 法治之理念起源于西方,其根源于古希腊的理性文化和基督教之人性恶论。柏拉图在其著作《法律篇》中就提出了“服从法律的统治”的理念,而随着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人们更以追求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为目标;而基督教哲学的人性恶理论促使西方人优先选择客观公正的法律而非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社会的治理准则。古代中国的先秦哲人也曾提出过“法治”之思想,但纵观中华历史,人治乃为主流。因为传统儒家 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其法律哲学,同时其认为只有道德高尚的君主才能治理好国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人治的结果是专制,是社会运作的极度混乱和低效,因为个人的命令主宰了一个国家全体人民的命运,因为整个社会缺乏一套统一的治理规则。
那么德治呢?德治之“德”是个人之“德”还是社会整体之 “德”?若为个人之“德”,那么其本质上就是一种人治,其与中国传统人治理念毫无本质差异,只不过于现今社会其有一套相应的选拔机制更加保证了德治者具有高尚的道德,这与世袭制相比显有进步,但难免百密一疏,而且人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天的我还是明天的我吗?德治之“德”若为社会整体之“德”,也即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高尚之道德情操,那么可以说这种德治是全体社会成员道德的统治,应该说这是一种很好的治理模式,因为每个人都知道他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而且他们知道自觉的去遵守相应的规则,这比法治要进步的多,但这未免太过理想化了。于现实看来,中国不具有这样的大土壤,这种德治毕竟离我们太遥远了,其只不过是我们的最终理想,而法治才是理想的现实。
如果说共产主义是我们的最高纲领,那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我们的最低纲领。与此相对应,德治(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统治)就是我们的最高纲领(理想目标),而法治就是我们的最低纲领(理想目标)。因为共产主义社会虽然仍然有“公共生活的起码规则”(笔者注:即一种全体社会成员公认和共同遵守的道德),但它不是法,因为它没有法所特有的阶级性,就像原始习惯一样,只是一种公共生活的社会规则,而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将与国家一起消灭在共产主义的实现过程中③;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完善,需要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而这一切都必须与法治社会的构建为基础,必须与法治模式的完善为契机。因此应该说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的重要理想目标,但它不是我们的终极理想目标。
二、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治?——理想的法治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那么该如何理解法治的内涵呢,也即我们理想的法治是什么样呢?对于法治有两种根本不同的理解。一种把法治看作实现国家秩序或社会治安的手段(笔者注:东方法治观),另一种认为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基于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权力施加必要的限制(笔者注:西方法治观)。④
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因为我们有着自己的社会现实;我们亦不可因西方思潮的大举“入侵”而产生一种逆反心理,以维护民族特点为借口而一概否定西方文明的科学合理性。我们只有在强调自我或本土的经验基础的同时也强调他者或域外的经验以及双方的互动关系,以保持自我在与他者相遇时的精神结构上的弹性和开放性,避免偏狭和冥顽不化。⑤ 我们应该看到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在激进革命后留下的大片制度空白,因此我们的首要任务在于制度的构建,秩序的建立,而非简单引进西方法治理念而空谈公民权利的维护,因为没有秩序、制度的建立,权利的保障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看到中国是一个关系秩序社会,有“关系”者可以获得第一手信息资料,也可以拥有优先的发言权,因此信息渠道的通畅化、透明化,才是实现民主,实现法治的关键。因此我们要加强立法,要提高司法与行政的透明化。总而言之,制度和秩序的建立才是当务之急。
依西方传统法治理念,法治的构成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实质要件即法的优良性。就此而言,我们似乎离法治已经很近了,因为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我们已经有了相对系统的法律体系,而且我们还在不断完善这一法律体系。不仅如此,我们的法律不但引进了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创新。法的普遍性和优良性似乎在我国已经做得不错了。但有再好的法律,再好的制度体系,其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贯彻,那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是有法可依,但却未必有法必依;是有法必依,但却非执法必严。就浅层原因而言即是缺乏严格公正的执法理念,但就深层诱因看来关键在于缺乏专门化的法律职业群体,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素质的确有待提高。这种素质不仅仅是理论素养,而更应是道德素养。因此,形成全面的执法、司法人员培养体系,构建公正合理的选拔机制,才能不断优化执法、司法人员队伍的素质,才能做到真正的公正严格执法,而这一切并不是靠上两次课,搞几次培训班就能做到的。
我们理想中的法治状态,许多法学家已为我们进行了很好的理论构建,但构建在于实践。单纯的批判是不够的,因为若无构建,我们也就没了批判的目标,我们总不能老去研究西方各国法治模式的优劣吧。但单纯的构建也是不够的,因为单纯的构建是僵死的,只有在构建中批判,在批判中构建,才能不断推动法治的完善,不断向前发展。而我们批判与构建的精神动力就来源于我们的法治理想。
三、结语
法治理想的确立与理想法治的构建是互动的。在法治理想的驱动下,我们寻找出西方传统法治思想与中国社会现实的契合点,并希冀在此基础上建立我们理想的法治。法治是我们于现今作出的必然选择,其理应成为我们崇高的理想目标,而构建和批判正是我们为实现这一理想而进行的有益努力和尝试。




注释:
① 张中秋等著:《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② 张中秋等著:《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
③ 张中秋等著:《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页。
④ 季卫东:《法治中国的可能性》,《战略与管理》第48期。
⑤ 季卫东:《法治中国的可能性》,《战略与管理》第48期。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资产抵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资产抵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4]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宛企事业单位:
  《南阳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资产抵押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南阳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资产抵押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缴力度,规范对欠缴企业抵押、质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欠费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抵押及管理制定以下试行办法:
  一、资产抵押、质押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资产抵押、质押的适用范围:南阳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抵押、质押资产是指参保单位因长期(1年以上)拖欠社会保险费且暂无能力清缴欠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质押物。参保单位为抵押、质押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抵押、质押权人,提供的抵押、质押资产为抵押、质押物。可以用于抵押的资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它财产和权利。
  二、资产抵押、质押的程序
  1.抵押、质押人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前应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写出书面申请,并附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工会组织关于资产抵押、质押的决议。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抵押、质押人的抵押、质押申请后,派出专人对申请的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到土地、房管等相关部门了解拟抵押资产状况。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对抵押、质押人所提供的抵押、质押物的情况进行调查并认定抵押、质押行为可行后,应向抵押、质押人开具《以资产抵押(质押)方式清偿社会保险费评估通知书》,并积极协助抵押、质押人对抵押、质押资产进行评估。抵押、质押人应提供法律认可的权证及相应文件、资料。评估费用按资产评估最低收费标准计收,由抵押、质押人承担。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调查和评估情况写出调查报告,连同抵押、质押人填报的《申请以资产抵押(质押)方式清偿社会保险费审批表》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抵押、质押人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合同副本报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5.签订抵押、质押合同时,抵押、质押人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抵押、质押物的现状、性质、质量、权属及是否设有其他项权力情况,抵押物的存放地点、使用期限等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情况。
  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最高抵押额不得超过地价总额的60%。抵押、质押资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欠费额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质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7.以房产作为抵押的,该房产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定着物同时抵押。
  三、抵押、质押资产的登记
  1.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供登记所需的文件、证照等材料,及时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对质押的票据,在质押合同签订时,企业应在提供的票据上背书“质押”字样,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时,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抵押、质押人承担。
  四、抵押、质押资产的管理
  1.抵押、质押资产的管理,包括抵押、质押人对占有的抵押、质押资产的管理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质押人所交付的资产的管理。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质押合同、质押登记文件、公证文件、保险单据和质押人所出具的质押物的权证、契据及质押物应指定专人保管,或依法委托有关机构保管,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3.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诉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
  4.抵押合同履行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定期对抵押人、抵押物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抵押人对抵押物保管不当或有减损其价值行为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或提供其它抵押资产。
  5.抵押人在合同期间应对抵押物及时交纳各种税、费,并按规定办理年检、保管等手续,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质押资产原则上不得自用。确需自用的,应同质押人商定并签订质押物使用协议。
  五、抵押、质押资产的评估、处置和抵押、质押权的核销
  1.抵押、质押合同中社会保险费清偿期限届满而抵押、质押人未能及时还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将抵押、质押物进行评估、折价变卖或拍卖。
  2.抵押、质押资产进行评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出具评估委托书,由抵押、质押人和抵押、质押权人共同认定的具有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评估价值。评估费用由抵押、质押人承担。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土地、房产等抵押、质押物的不同,分别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市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拍卖或折价变卖。
  4.涉及审计、评估、公证、验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可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5.拍卖完毕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企业做好标的物过户所需资料的移交工作。
  6.抵押物拍卖或折价变卖,所得价款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7.抵押、质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质押所担保的社会保险费未到清偿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抵押、质押物所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已到清偿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就该抵押、质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8.抵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后,其价款超过欠费和滞纳金部分归还抵押人,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偿还;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9.对在质押期间到期的有价证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监督并会同质押人办理兑现,所得资金偿还质押人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应缴的滞纳金。
  10.抵押、质押人在合同期内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应缴的滞纳金还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抵押、质押人开具《注销清偿社会保险费抵押(质押)登记通知书》,到原登记处办理注销登记,抵押、质押合同即行终止。抵押、质押资产退还抵押、质押人,并由抵押、质押人做签收记录。
  六、其他问题
  1.市属以上欠费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抵押、评估及拍卖变现工作由南阳市社会保险资产管理中心负责。
  2.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乌海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驻市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内政发〔2003〕97号)通知精神,按照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2004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方案》中的要求,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乌海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
要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列入重要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二)依法清理,保证质量。
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各项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坚决予以改正、修改、取消或废止,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
(三)强化培训,扩大宣传。
加强对清理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人员的培训。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统筹部署,限期完成。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加强督促指导,保证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按时完成。
三 、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决定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乌海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领导小组),并对部分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组 长:薄连根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周宏伟 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王肆虎 市政府副秘书长
聂瑞声 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李尚智 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
吴宝卿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志成 市编办副主任
陈文库 市发改委副主任、西部大开发办公室主任
杨茂林 市经委副主任
布 和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郅建民 市民政局局长
李树林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杨 林 市工商局局长
崔 浩 市监察局综合室主任
乔晓梅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闫景昕 市政府调研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由李尚智兼任,副主任由吴宝卿、崔浩、乔晓梅担任。
四、宣传、培训工作
(一)宣传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与市委宣传部共同协调乌海日报社、乌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行政许可法相关知识;开辟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专栏,刊载有关的专题文章、讲话等;按照自治区关于行政许可法宣传工作要求,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培训工作:1、在市政府全体会议上,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市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2、举办行政许可法讲座,时间半天,观看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的专题讲座录像,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讲解文件清理工作注意事项。参加人员:市政府和办公厅领导及全体工作人员,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
五、清理工作
(一)清理原则。
1、统一组织和分级、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清理工作由市、区两级分别组织实施,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市本级和市属及驻市单位的清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清理工作。
2、全面清理的原则。凡属各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文件载体都要进行清理。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文件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只要涉及到本部门的职责都要逐件进行清理。在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连同事项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一并进行清理。
3、依法审定原则。清理工作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进行,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修改或废止,各单位在清理中要提出修改或废止的相关建议。
(二)工作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清理工作小组。
组 长:李尚智
成 员:多金城 崔 浩 乔晓梅 潭 红
电 话:2999617
(三)清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和任务。
清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市属及驻市单位的清理工作;指导各区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及各单位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
经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负责涉及本单位实施的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文件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自治区政府及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及办公厅的文件、各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文件、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文件。清理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在报送清理情况表格时,要按照下列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1、如果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且没有作出修改,依法予以保留。
2、如果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是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以外的国务院其他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文件,各单位要按要求对该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主体、条件和期限、收费等清理出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果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法予以保留。
4、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但是能够通过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规范;或者属于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原则上应予以取消。
5、自治区政府规章以下各类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予以取消。如果自治区政府文件确需保留行政许可的,可以提出立法建议。
6、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必须予以调整。
7、如果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自治区政府及办公厅文件、自治区各厅局、市政府及办公厅的文件在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中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各单位在清理中提出修改建议;对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8、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上位法的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各厅局或者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各制定单位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9、行政许可收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收费的,要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10、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内容的清理建议,涉及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的,要同时提出建议。
(四)清理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自2004年3月24日至4月10日为全面清理阶段。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对涉及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乌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表》和《乌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汇总表》,于2004年4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阶段,自2004年4月11日至4月23日为依法审查认定阶段。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报送的《乌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表》和《乌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汇总表》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形成认定处理意见;对个别事项的设定机关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但确需保留的,报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第三阶段,自2004年4月24日至5月10日,为依法规范和公布阶段。根据清理结果,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与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内容,依法予以规范和调整。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的,由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5月10日前将全市的清理结果上报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审查通过后,于6月底前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名录。7月1日起,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或者未经公布的有关许可,一律停止执行。
(五)清理工作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熟练掌握清理工作标准,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这次清理工作任务重、范围广、事项多、时间紧,相关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这项工作。要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集中时间和人力,全力以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理任务。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