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节能基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
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
珠能源中心[2002]01号
珠海市节能基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珠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我市节能工作不断深入开展,逐步建立起有利于企业自觉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激发和调动全社会重视及对节能技术和项目投入的积极性,特制定《珠海市节能基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根据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对全市节能工作的整体部署与安排,具体组织和安排珠海市节能基金项目计划。
第二条 珠海市节能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管理的专门用于扶持我市各种类型企业开发与生产新型节能产品、推广节能新技术及相关项目实施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基金属公益非赢利性质,使用单位借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期,需按一定的年利率支付手续费(一般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到期一次性把本金和手续费返还市能源监测中心。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项目,应先返还本金及支付手续费后,再重新申请借款手续。
第二章 基金使用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凡在珠海市内注册成立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只要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都属基金扶持的范围: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节能产品的开发及生产项目。
2、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3、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项目。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项目均可纳入基金项目计划。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节能新产品、节能新技术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申请。项目申请时间及地点由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在珠海有关媒体和珠海市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申请基金项目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
1、填写好《珠海市节能基金项目申请表》;
2、公司简介、营业执照;
3、节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上年度的缴税凭证;
5、其它相关的技术认定、银行资信证明。
第八条 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根据申请资料在一个月内完成初步审定。然后组织专家小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技术水平、企业的经济效益及项目实施后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并由专家小组出具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九条 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项目计划报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审批。
第十条 根据审批结果,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有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手续,才能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负责对基金使用的安全性进行管理与监督,项目承担单位须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有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有权终止该项基金的使用,并立即收回全部基金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2228248、22282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的决议
(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
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彼此支持社会主义建设,决定根据1952年10月4日两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第二条的规定缔结本协定。为此,双方各派全权代表如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张奚若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山达格·索苏尔巴拉木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促进并协助两国文化、艺术、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新闻、广播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决定:
一、互派文化、艺术、文学、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工作者进行参观、访问、考察、讲学、表演和参加重要会议及其他活动;
二、交换相应科学研究机构间的研究工作的成果;
三、互派留学生和研究生到对方学习;
四、加强两国出版机构间的合作,鼓励翻译和出版对方的著作;
五、交换各种文化方面的出版物和专题资料;
六、组织有关介绍对方的建设及文化成果;
七、举办有关对方文化方面的展览会;
八、演出对方的戏剧、音乐作品和电影。
第三条 双方各专业机构间已签订的属于本协定范围内的协议,如与本协定各条款无抵触时,在原议定期限内仍继续生效。
第四条 为实现本协定,双方将制定每年度文化合作的执行计划。
第五条 本协定须经缔约双方按照各自的法律程序批准,并且在互相通知批准后即行生效,有效期为5年,如果在期满前6个月未有一方提出废除,本协定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1958年2月21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张奚若(签名) 山达格·索苏尔巴拉木(签名)
注:这个协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58年6月19日批准,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于1958年3月10日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协定自1958年7月11日生效。